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(单位)货运车辆(闽C98544)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行驶公路案拟作出吊销闽C98544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条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对你(单位)进行批评教育,并责令你(单位)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。
因你(单位)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。请你(单位)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惠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领取《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》(闽泉惠交执(2024)通字第322-2号),逾期视为送达。
你(单位)在收到本《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》之日起五日内,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、要求举行听证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特此公告!
联系人:柯先生 联系电话:0595-87866263
联系地址: 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
附件:《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》(闽泉惠交执(2024)通字第322-2号)
惠安县交通运输局
2024年9月27日
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